以下是引用admin在2010-5-2 12:43:00的发言: 任南红山文化网论坛规章公告
为了任南红山文化网稳步快速发展,提供和谐、平等、友好的交流环境,打造一流的的收藏知识专业网站结合当前现状拟定本公告内容如下:
一、基本守则
第 一 条 不得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违反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第 二 条 不得发表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人的言论; 第 三 条 不得发表宣扬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邪教的言论; 第 四 条 不得发表宣扬暴力、迷信和色情淫秽的言论; 第 五 条 不得发表其他法律禁止的内容。 处罚方式:删除帖子、取消 IP外,并将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执法机关的调查。
二、注册
第 六 条 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其他知名人士的真实姓名、字号、艺名、笔名注册; 第 七 条 不得使用国家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官衔名称注册; 第 八 条 不得使用与其他网友网名相近、相仿的网名及侮辱网友的网名注册; 第 九 条 不得使用不文明的、易产生歧义和易引起他人误解的名字注册;
处罚方式:删除违规内容,情节严重的,封除IP。
三、发帖和回复要求
第十一条 发布新帖时要按照藏品性质进行分类,标题、内容要求语言简练易懂,图片要求清晰全面,尽量保证文字、图片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帖子标题、内容不得含有不文明词汇与易挑起事端、易产生网友间矛盾的语句; 第十三条 不得发布不文明、不健康或与帖子内容无关的图片; 第十四条 不得使用嘲讽、鄙夷的口吻点评藏品以及直接进行人身攻击; 第十五条 不得对持有不同观点的藏友进行打击、嘲讽、谩骂; 第十六条 不得在论坛帖子中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和藏品买卖; 第十七条 不得利用论坛宣传网友私人的商业活动; 第十八条 不得反复发布内容相同的帖子; 第十九条 对转摘的文章、图片注明“转摘”字样,因其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发布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不得在使用“引用”功能时私自更改藏友的发言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不得有攻击、侮辱论坛及论坛主办方和版主的言论,对论坛及版主有看法可以通过论坛短信与版主交流或向网站负责人反映;
处罚方式:警告、降级、封帖、删帖、直至封除IP。
四、短消息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短消息中攻击谩骂网友,但因其属于私人范畴,双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的,不予处理;对当事人提出异议且向管理者提供短消息截图。
处罚方式:先提出警告,对屡教不改者给予封除IP。
五、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喜欢的帖子要给予友情帮顶;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每件藏品和讨论都虚心而真诚地发表个人看法; 第二十五条 对藏友的意见要尊重,无论赞成和反对都要给予真诚、恰当地回复; 第二十六条 对女性藏友、年长者更要尊重;
第二十七条 欢迎有一定鉴赏水平的藏友开辟专贴为藏友答疑解惑; 第二十八条 欢迎提供资深收藏机构及收藏大家的藏品图片及介绍,质量较高的将收入资料贴; 第二十九条 欢迎藏友积极发布大开门且拍摄精美的藏品图片,对藏友们普遍评价较高的将给予加入精华贴。 第三十 条 支持网友间的联谊活动,欢迎一切有利于任南红山文化网和谐、发展的行动。
望大家完善公告 (作为注册会员必读)
任南红山文化网
admin2010.5.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5-2 13:01:2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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