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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五、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一)如果基金会的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如果基金会的名称和业务范围以及章程发生根本性转变,变化前与变化后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视为变更登记,应当视为基金会终止,注销该基金会,成立一个新的基金会;
(三)如果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六、基金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原始基金和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后,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一)基金会申请变更登记应填写《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每张《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只能用于申请一项变更,有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需填写多张变更登记表。
(二)名称变更还需填写“续表1”,住所变更还需填写“续表2”,原始基金变更还需填写“续表3”,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填写“续表4”、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三)所有文件一式二份。具体填写内容和注意事项请参见其中的填表说明。
二十七、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发生变化后,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一)填写《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每张《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只能用于申请一项变更,有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需填写多张变更登记表;
(二)名称变更还需填写“续表1”,住所变更还需填写“续表2”,负责人变更还需填写“续表3”。 (三)一式二份。具体填写内容和注意事项请参见其中的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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