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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歇性精神病发杀人真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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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5-10-17 08:07:0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phoenix 于 2015-10-17 08:11 编辑

看看美国人是如何处理的

作者:姚新宾,转载自次元平行时代(ID:PARALLEL_AGE)


这人是谁?是我们要说的神经病?当然不是,

这是好莱坞著名女星朱迪福斯特,我们今天的故事得先从她谈起。

躺着中枪的朱迪福斯特,牵涉出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一起“精神病杀人案”,那就是震惊世界的——



里根总统刺杀案



一个小伙子,拿着一把枪,堂而皇之地朝美国总统开了几枪,

你可以说是美国真民主,一个来路不明的杀手竟然可以进入枪击总统的范围。



而这个人杀人的目的更是让人瞠目结舌。



他只是为了引起影星朱迪福斯特的注意!



这位叫约翰辛克力的年轻人,是一名无所事事的富二代,

几乎符合富二代的所有颓废条件,不工作,吸毒,成天晃悠。

他最大的爱好,就是疯狂迷恋女星朱迪福斯特。朱迪福斯特的电影他连看15遍之多。



当时,福斯特正在耶鲁大学读书,约翰辛克力每天都往她的信箱里塞信。

但是他塞的并不是情书,而是一些莫名其妙,似是而非的话。

朱迪福斯特对他毫无兴趣。

约翰辛克力转为威胁,然后,

他在信中写道:“要做一些大事情,来让你注意我。”

面对这种疯子谁也没有在意。



但是,约翰辛克力在准备的,竟然是刺杀总统。

他本来的目标是卡特,但1980年大选卡特落选,里根上台,他的目标随即转变为里根。



1981年3月30日,当时里根上任仅仅69天,

他在希尔顿饭店和工会代表开会后出门,当时,辛克力突然接近,朝里根连开了6枪,

最后一发子弹击中汽车,反弹射入里根体内,距离心脏只有1厘米,里根保住了性命,仅用12天就恢复了。



但是里根的新闻秘书布雷迪就没有那么幸运了,他的头部中弹,终身残疾。




接下来就开庭了。



约翰辛克力的老爸用尽全力,聘请了绝对不亚于后来辛普森杀妻案的梦幻律师阵容。

而这群律师真是穷尽了人类说瞎话的极致,可谓钻透了法律的空子。



1982年,法庭宣判,

约翰辛克力在开枪射击里根的那几分钟里,精神失常,精神病突发,而法庭也判处约翰辛克力无罪。



如果你们觉得南京宝马案很扯,可能有猫腻,那么里根遇刺案完全超出你们的想象,

一个心理扭曲的富二代废物,打了总统一枪,却被证明在开枪的那一刻精神失常而无罪。



似乎美国更没天理。



但是,后面发生的事情,告诉你,什么叫天理。



1982年,约翰辛克力被证明“可能患有精神病”,而且具有“极其危险暴力倾向”,那么他就需要治病。



他被送到全美国最恐怖的伊丽莎白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由于他是患有“突发精神病”的病人,因此,他只能被关在这间医院里,直到他的病被治好。

坐牢还能放风保释,但是他,一步都不许离开,甚至连父母都不能见。



报应来了,因为在法院上,律师们竭尽全力证明,他的发病是没有征兆的,是突然,

因此要从科学上证明他被治好了,他再也不会突然发病了,几乎是不可能的。



于是,只是心理不健康,只是带有一点暴力倾向的这位约翰辛克力,就这样被活活关到现在!整整30年。



1989年,约翰辛克力企图证明自己病好了,说他不再迷恋朱迪福斯特,

然而FBI特工在他出院前赶到医院,在他的床下搜出一张朱迪福斯特的明信片,证明他还没好,又把他关了回去。



实际上,无论是精神病院,还是舆论,都认为约翰辛克力并没有法庭上所说的那种精神疾病。

但是既然法庭判决了,既然律师撒谎了,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责任。


2003年,约翰辛克力再次申请出院,当时他已经48岁了,

美国法院经过一些列程序,终于拖延到2005年宣布,约翰辛克力可以出院。

但是就在约翰辛克力出院后第一天,他就被FBI特工抓回了伊丽莎白精神病院,

原因就是:他可能受到病友影响,患上了无法判明种类的其他精神病。



2011年,约翰辛克力以身体疾病为理由,要求放自己一条生路。

联邦法院再次以“他究竟患上了什么新的疾病还无法查明”为理由,继续将其关在疯人院里。



直到今天,约翰辛克力已经60岁了,仍然被关在伊丽莎白精神病院。

据称,他真的疯了。



如果南京宝马案的凶手也这样,我建议有关部门也让他好好治一治,20年,30年,50年。


2#
发表于 2015-10-17 08:17:04 | 只看该作者
健全法制,公正审判,谢谢凤凰兄分享{:soso_e179:}{:soso_e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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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5-10-17 08:20:35 | 只看该作者
{:soso_e160:}{:soso_e163:}{:soso_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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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10-17 08:56:38 | 只看该作者

法律至上!{:soso_e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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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10-17 09:27:4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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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10-17 09:42:57 | 只看该作者
{:soso_e179:}{:soso_e163:}{:soso_e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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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10-17 10:05:56 | 只看该作者
哈…拐弯带拐弯,有钱人家请钻法律空子的律师团高手辩护,到头来,还是把自己带入深渊,法玩大了{:soso_e113:}{:soso_e113:}{: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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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10-17 17:53:48 | 只看该作者
关注。谢谢凤凰兄分享,周末愉快....{:soso_e160:}{:soso_e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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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8 08:12:45 | 只看该作者

紫玉兄早上好!{:soso_e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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